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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420Y/2020-00464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10
名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阳府办〔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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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次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阳府办〔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省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阳江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称市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考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市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2月底前,市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的规定,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考核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市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从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各县(市、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评选出1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市首位的。

  (三)未完成市级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市政府、市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一条 如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符合评奖条件的县(市、区)不足4个时,从一等奖开始空缺评奖。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地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业务市级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阳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阳府办〔200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根据《阳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包括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督四项评价指标,有特定情形的,取消评奖资格。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耕地保护评价指标(满分70分)

  (一)耕地保有量落实情况(满分15分)

  1. 当年耕地面积达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的耕地保有量的,得8分;未达到的,得0分。

  2. 对全市实现耕地保有量贡献最大(耕地保有量占全市耕地保有量比例最大)的,得5分;贡献最小(耕地保有量占全市耕地保有量比例最小)的,得1分;其余的,按耕地保有量贡献排名计算得分。

  3. 当年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较近三年平均比例减少的,得2分;持平的,得1分;增加的,得0分。

  (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满分15分)

  1. 耕地数量落实占补平衡的,得2分;未落实的,得0分。

  2. 耕地产能落实占补平衡的,得2分;未落实的,得0分。

  3. 落实“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得4分;未落实的,得0分。

  4. 随机抽取的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得当且种植符合要求的,得4分;后期管护不当、种植不符合要求或被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的,每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4分。

  5. 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符合剥离再利用条件)全部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得3分;未全部实施的,按每实施一个项目0.5分计算得分,但最多得2分;未实施的,得0分。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满分15分)

  1. 当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得10分;未达到的,得0分。

  2. 当年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等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虽有占用但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空间布局均符合要求的,得5分;未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得0分;存在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但未能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等情形的,每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5分。

  3. 当年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及时查处并按要求复耕的,扣1分;没有查处或没有按要求复耕的,扣3分。

  (四)耕地质量建设落实情况(满分15分)

  1.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良好的,得10分;得分直接采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成果,折算成10分制;当年未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无在建高标准农田的县(市、区),本项任务不计算得分,并将本项任务分值按比例折算到其他任务中。

  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良好的,得4分。(1)编制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且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得2分;任务完成率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未编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0分。(2)开展年度耕地质量监测并编制报告的,得0.5分;未开展监测或未编制报告的,得0分。开展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县(市、区)均已开展耕地地力评价的,得0.5分;有未开展的县(市、区)的,得0分。(3)按时完成耕地质量调查并更新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的,得1分;未完成的,得0分。

  3. 按时完成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和定级评估的,得1分;只完成其中一项的,得0.5分;两项都未完成的,得0分。

  (五)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满分8分)

  1. 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的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或修订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得2分;不全是主要负责同志签订的,得1分;存在未按要求制定或修订考核办法、未按规定组织实施考核、未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一情形的,得0分。

  2. 建立实施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奖补机制的,得2分;未建立实施的,得0分。

  3. 当年制订实施了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属创新性的耕地保护政策,或承担了国家、省耕地保护试点示范任务的,得2分;未制订实施创新性政策或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得0分;后续年度继续实施同一政策或承担同一试点示范任务的,不再得分。

  4. 积极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报送自查报告的,得1分;对考核工作不重视,不按时报送自查报告的,视情形扣0.5分或1分。

  5.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的,得1分。随机抽查发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不规范的,每个项目扣0.5分,最多扣1分。

  (六)明确纳入耕地保护评价指标范围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满分2分)

  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和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当年部署安排的明确纳入耕地保护评价指标范围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满分2分。当年没有安排此项工作的,各县(市、区)该项分值自动得2分。该项分值具体项目及评分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满分10分)

  (一)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满分1.5分)

  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量与年度GDP较上一年增长量的比值,即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量/(当年GDP -上一年GDP)。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低,标准分越高。

  (二)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下降率(满分2.5分)

  当年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较上一年减少量与上一年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的比值,即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下降率=(上一年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当年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上一年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100%。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

  (三)综合征地率(满分1.5分)

  当年及前两年分年度征地率的加权和,即综合征地率=(上上年征地率*0.6+上一年征地率*0.3+当年的征地率*0.1)*100%。某一年度的征地率,为该年度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考核年度内实施征地的面积占批准总面积的比例。以标准分计算各地级以上市的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当年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本项指标不计算得分,并将本项指标分值按比例折算到其他指标中。

  (四)综合土地供应率(满分2.5分)

  当年及前两年分年度供地率的加权和,即综合土地供应率=(上上年土地供应率*0.6+上一年土地供应率*0.3+当年土地供应率*0.1)*100%。某一年度的供地率,为该年度批准的建设用地在考核年度内供应的面积占批准总面积的比例。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当年没有供应土地的县(市、区),本项指标不计算得分,并将本项指标分值按比例折算到其他指标中。

  (五)闲置土地处置率(满分2分)

  当年已处置闲置土地面积与应处置闲置土地面积的比率,即闲置土地处置率=当年已处置闲置土地面积/应处置闲置土地面积*100%。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没有应处置闲置土地的,该项分值自动得2分。

  三、“三旧”改造评价指标(满分10分)

  (一)综合新增实施改造面积(满分2.5分)

  综合新增实施改造面积为当年不同类型改造项目新增实施改造面积的加权和,其中,拆除重建类(含完全拆除类)项目按原面积计算,非拆除重建类项目按原面积的1/3计算,属“城中村”改造、“工改工”及科技创新类项目的,按其改造类型分别计入拆除重建类或非拆除重建类项目,不单列计算,即综合新增实施改造面积=拆除重建类(含完全拆除类)项目新增实施改造面积+非拆除重建类项目新增实施改造面积*1/3。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

  (二)综合完成改造面积(满分2.5分)

  综合完成改造面积为当年不同类型改造项目完成面积的加权和,其中,拆除重建类(含完全拆除类)项目按原面积计算,非拆除重建类项目按原面积的1/3计算,但属“城中村”改造、“工改工”及科技创新类项目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单列计算,即综合完成改造面积=拆除重建类(含完全拆除类)“城中村”改造、“工改工”及科技创新类项目完成改造面积*1.2+非拆除重建类“城中村”改造、“工改工”及科技创新类项目完成改造面积*0.4+其他拆除重建类(含完全拆除类)项目完成改造面积+其他非拆除重建类项目完成改造面积*1/3。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

  (三)“三旧”改造项目投入资金(满分2分)

  当年“三旧”改造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数据。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

  (四)“三旧”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1分)

  当年“三旧”改造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额比值。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

  (五)综合节地面积(满分1分)

  综合节地面积=(当年拆旧复垦项目面积+增减挂钩拆旧区项目面积)*0.3+其他类型项目节地面积*0.7。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

  (六)综合节地率(满分1分)

  综合节地率=综合节地面积/综合完成改造面积*100%。以标准分计算得分,绝对数值越高,标准分越高。

  四、土地执法监督评价指标(满分10分)

  (一)年度违法用地情况(满分6分)

  1.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总面积下降比例,满分3分。

  2. 违法用地整改率,满分3分。

  3. 扣分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总面积情况,最高扣2分;年度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最高扣2分。两项合计最高扣分不超过年度违法用地情况得分最高值。

  上述指标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统计的数据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二)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满分2分)

  1. 卫片检查发现违法用地总宗数中土地动态巡查发现上报违法用地宗数占比情况,满分1分。该指标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核查统计数据和土地巡查网上上报系统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2. 违法事件处理率,满分1分。该指标以通过土地巡查网上上报系统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三)土地执法监督行政执行力情况(满分2分)

  当年按期完成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群众投诉举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落实情况,满分2分。该指标以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督、12336举报及国家、省挂牌督办和立案查处文件等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五、取消评奖资格的情形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市首位的。

  (三)未完成市下达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及“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约谈或问责的。

  (五)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未按期结案的(向市政府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

  (六)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居全市前二位)。

  (七)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八)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九)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