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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007280420Y/2014-00014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12-12
名称: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已失效】
文号: 阳府告〔2014〕45号 发布日期: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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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4-12-12  浏览次数:-

 

为加强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国家三有保护以及列入国际公约、协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四、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五、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特许捕捉证。

六、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七、林业、公安、工商、交通、铁路、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检举控告(举报电话: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662-3303119,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0662-3353830)。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410